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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盖世英雄 帮你破解买房迷雾 ——认清买房三“金”

雪飞

2016-11-14 10:38:52   沈城楼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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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霞仙子说:我的意中人是一个盖世英雄,我知道有一天他会在一个万众瞩目的情况下出现,身披金甲圣衣,脚踏七彩祥云来娶我。而现实是什么?这样的英雄只能看,不实用,并且事实证明,此类英雄在买房的时候对购房常识常常是一问三不知。

紫霞仙子说:我的意中人是一个盖世英雄,我知道有一天他会在一个万众瞩目的情况下出现,身披金甲圣衣,脚踏七彩祥云来娶我。而现实是什么?这样的英雄只能看,不实用,并且事实证明,此类英雄在买房的时候对购房常识常常是一问三不知。不信你问问他买房中常常出现的三金:定金、订金、诚意金都是什么?你的英雄能及格就不错了,不过他不知道没关系,小编可以帮你普及购房知识,当你购房时,需要来一打像小编这样懂购房常识的男朋友。

这三金在买房中最常见,也是最不易分辨的,很多人甚至掉入“三金”的陷阱中。本期,小编就为大家发福利,教你如何详细分辨定金、订金和诚意金,大家可要看仔细了哦。

不少人误以为订金和定金是一回事,事实上二者除了在发音上是一样的,在购房时可大有不同,正是因为一些购房者有认识上的误区,在买房时才发生诸多“添堵”的事儿。


定金

定金,又称保证金,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失而消失。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温馨提示: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的主要作用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订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以下四种情况发生时,购房者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法律上: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在中介与买房、卖房双方签订合同中多有体现,购房者缴纳小额金额,属于当事人自发行为,法律上并无诚意金一说,诚意金缴纳后可直接抵做房款使用。

很多人认为诚意金就是定金,然而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诚意金购买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因而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存在的风险也较大。

温馨提示:市场上很多中介利用诚意金作幌子,营造一种供不应求的假象,在某种程度上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为二金可退,却不具法律效应;一金不可退,具有法律效应。平时购房中多学习,懂得更多就不会误入开发商的圈套中,买房才能更加顺利,了解的更多,你自己也可以成为买房的盖世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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